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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房子的天花板出現壁癌的時候你會怎麼做?做法大概分為幾種,第一種是先看是哪裡的天花板,如果是陽台的話就不理他,因為每天在家裡走來走去看不到﹝廢話﹞;第二種是先把壁癌的部分刮除,然後從下方直接做高壓灌注發泡劑填縫的方式進行,也就是俗稱的『打針』,這種方式一般投資客最常見,因為最省事,且不用去找鄰居協調任何事情,自己單方面做好就好了,最後只要把天花板泥作部分批土重新上漆,搞定,輕鬆寫意,不過不知道可以撐多久,因為破掉的管線還是破的,水還在一直在流,若是原本的破裂處被填補起來,水沒辦法往下流,就會開始向四週擴散,要等找到新的破裂處才又繼續往下流,這樣的情況常造成樓下新發生的漏水點跟原始漏水點位置相差很遠的情形,很多人會因為這樣而找不到漏水發生的原因,要仔細推敲並且深入了解其中過程才有辦法作出判斷;第三種,也是最麻煩的一種,但也是最根本的做法,就是協調從樓上的地板打開來修,確認是管線破裂或者是地板的防水膜破裂導致漏水,然後針對受損處修復並且將防水膜施作完畢後復原。

  然而這樣的修復方式常常遇到樓上住戶不願意配合進入修繕,甚至是連進入屋內查看都不願意,若是完全不願意配合,甚至對方會有安全上的顧慮的話,可以會同管區連同漏水師父一同進入查看,至於在修繕責任歸屬上,有些人說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在共有樓板部分的管線修繕責任是雙方共同負擔,然而在法院判例的部分,根據台北板橋地方法院(96,簡上,151)判例中指出,上述共有樓板部分管線指的是共用的管線,若是樓上專用的管線,則修繕責任依然歸屬於樓上,因此若經過查驗後,是共有排水管破裂則修繕責任是共有,但倘若是樓上自己的排水管破裂導致漏水則修繕責任歸屬會在樓上。

  實務上是否真的可以如此順利呢?許多人都不願意承認自己家中發生漏水,也因為這樣導致許多糾紛,在法治觀念薄弱的情況之下,很多樓下的住戶被迫要忍受這樣的漏水,除非已經忍無可忍才會出面協調,若是想從樓上修理還要看樓上的臉色,最後往往對簿公堂,曠日費時,勞民傷財,這樣的情況層出不窮,實在是我們台灣人應該要好好檢討,我們要求政府要維護【居住正義】,但許多人卻只維護自己的居住正義,不顧及身邊其他人的【居住正義】,這樣的情況實在是應該立法好好修正,賦予法制機關直接開罰,導正社會風氣,不要讓善良老百姓的權益受到迫害!

 

96,簡上,151

 

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系爭破裂之熱水管既為甲○○房屋所專用,自屬其專有部分,依上開規定,甲○○即負有定期維修之義務。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前段固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等語,惟此所謂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係指「共同使用之管線」而言,區分所有權人「專有管線」應不包括在內。本件系爭破裂之熱水管線既屬甲○○專有之管線,自非該條所稱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管線至明。是甲○○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主張不應由其負擔全部維修費用云云,尚無可採。乙○○依據民法第767 條中段,請求甲○○應將其房屋管線漏水部分依附件鑑定報告書第9 項第3 點所載方法修復,尚屬有據,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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